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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进口商品的包装要求

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市场,了解和遵循各国对进口商品的包装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各国对进口商品的包装要求,首先体现了环保要求。一是采取立法形式规定进口商品包装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材料。如美国、新西兰、菲律宾等国禁止使用稻草等作包装材料,以防止某些植物病虫害传入,对本国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二是建立存储返还制度。对一些已经采用但有可能对本国生态造成危害的包装在进口口岸更换包装后将原包装返还;三是强制执行再循环或再利用法律。根据欧洲议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料94/62欧盟指令,包装的制造商、产品的进口商、经销商都必须加入包装材料的循环利用链,自2001年7月1日起,包装废料按重量计有50%-65%回收再利用,并要求包装废料中的包装材料按重量计有25%-45%可循环使用;四是对包装材料过分浪费自然资料或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生产商、经销商征收较高的税费。

       国外对进口商品包装容器的结构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规定,所有医疗、健身及美容药品的包装,都应具备能防止掺假、掺毒等防污染的能力;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为了防止儿童误服药品、化工品,凡属于防毒包装条例和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管辖的产品,必须使用对儿童具有保护作用的安全盖;欧盟规定,接触食物的氯乙烯容器及材料,其氯乙烯单体的最大含量为每公斤不超过1毫克(成品含量),转移到食品中的最大值为每公斤不超过0.01毫克。

      不同国家的港口对进口货物的包装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如沙特阿拉伯港务局规定,所有运往该国港埠的建材类海运包装(卫生浴具设备、瓷砖、木制家具、厨房及浴室设备等),凡采用集装箱运输的,必须先组装托盘,以适应堆高机械的装卸,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2吨;凡运往该国的袋装货物,每袋重量均不得超过50公斤,否则不提供仓储便利,除非这些袋装货附有托盘或具有可供机械提货和卸货的悬吊装置。伊朗港口规定,进口茶叶、化工品、食品、水泥、生橡胶、建材、原木等,必须以托盘形式,或体积不小于1立方米或重量1吨的集装箱包装。

       包装标签是各国对进口货物包装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国家规定,产品包装必须注明产品主、辅料成分比例及所含有害物的限量,同时要求标签必须贴在醒目的位置上。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卫生局规定包装上的危险标识和标签应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要求,标志和标签应标明危险的种类、危险的严重程度、陷入危险可能带来的后果及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对所有预包装食品,美国强制要求对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防腐剂、品质改良剂,合成色素等)必须在配料标示中如实标明经政府批准使用的专用名称;对市场上销售的强化食品,要求按规定加附营养标签,并标明1.食品单位,使用与该食品形态相应的词语(如块、胶囊、包或勺等);2.每盒份数;3.膳食成分信息,如日参考摄入量(RDI)或日参考消耗量(DRV),同时还对强化食品标签的形式、字体的大小、线条的粗细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各国都要求进口商品包装标签使用本国通用的文种和规范的字体。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政府规定,进口商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用英文标明,食品包装的标签还必须采用标准的英文字体,文字应鲜明易认,色彩与背景色具有反差;日本规定,药品和食品,其内容和用法都必须用日文说明,所有进口食品包括糖果和口香糖必须用日文说明是否有人工颜料或防腐剂,并说明进口者的姓名和地址;韩国规定,进口食品包装上及所有标签的文字说明必须用韩文书写、印刷,并在标签上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数量、容量、批号、产品成分、使用方法和保存方法,标签上还应注明营业许可证号码及在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时的申诉程序;销往阿拉伯地区的食品、饮料,必须用阿拉伯文说明;希腊政府正式公布,凡出口到希腊的产品,包装上必须用希腊文字写明公司名称、代理商名称及产品质量、数量等项目;法国要求包装标签如不用法文书写的,应附法文译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俄进口食品包装上必须带有俄文商标,并在商标中标明产品成分、食品价值、保质期、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还应标明出口国及制造公司的名称,商品的外包装、标签或商品附带的说明书上也要使用俄文标明以上内容。

        为了保证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企业应了解并掌握各国对进口包装的要求,按要求进行包装的设计和材料的选用。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各国包装规定的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企业把好出口关,减少因包装不符合进口国要求可能造成的损失。